性侵女童|11歲半女童遭性侵染性病 39歲搬運工認強姦等罪囚6年4個月

社會

撰文: 林育慧

發布時間: 11 小時前

最後更新: 9 小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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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(資料圖片)

37歲搬運工人於公園流連時,向正前往補習途中的11歲半女童揮手,並從共同認識的友人處取得電話後保持聯絡。女童其後應約到對方住所時,遭非禮及強姦,母親從女童手機發現猥瑣訊息後揭發事件,女童經檢驗後證實感染性病。涉案搬運工人今(6日)於高等法院承認強姦及非禮等共4罪,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4天內向女童作出性侵行為,且變本加厲,更令女童感染性病,被告期間稱呼女童為「BB」,令她誤解與其屬性侶關係,就所有控罪判囚6年4個月。

被告古鴻昌(現年39歲),任職搬運工人,承認兩項非禮、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1項強姦罪。事發於2022年8月26日至9月某天期間,事主X當時11歲。被告過往曾有藏毒及爆竊刑事紀錄,案發前1年就毒品案件刑滿後出獄。

法官引述創傷報告指,X現年13歲,事後患創傷後壓力症,影響到結交朋友及對異性看法,對事件感到內疚和羞恥。X的母親事後患抑鬱及有壓力,兩人均須接受心理治療。

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與事主年齡相差26年,其中3項控罪發生於4天內,及至母親揭發前2周內,被告向事主作出性侵行為,一次比一次嚴重,且變本加厲。法官續指,被告於沒有使用安全措施下作出性侵行為,結果令X感染性病,其作為對X及其母身體及精神上受創,均屬加刑因素。

法官引述被告求情指,犯案因沒有控制性慾,並非心理有問題,對事件感到後悔,強調當時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,望部份刑期同期執行。

法官指被告於發生強姦事件後,要求事主刪除Whatsapp內容,又曾稱X為「BB」,令她覺得兩人為情侶關係,誤解及歪曲被告對其作為屬正確,考慮所有因素後,就所有控罪判監共6年4個月。

案情指,2022年8月24日,當時就讀小五的X前往補習途中,X途經公園時,被告向其揮手,其後從與X共同認識的友人取得X電話。翌日被告Whatsapp事主X,X答允發送自拍照,並告訴對方自己11歲。

同月26日早上,被告要求X到其住所,X以為共同認識的朋友一同前往,遂答應及赴約。惟抵達單位後,只有被告及X兩人,被告將X推到床上,非禮其胸部和下體,X感到驚慌和極度疼痛,惟遭被告無視,及至X須離開前往補習時,被告才讓她離開,自此被告稱X為「BB」,令X覺得與被告成為情侶。

被告其後要求X於同29日再到其住所,X擔心被告將早前發生之事情告訴她的友人和母親,遂答允赴約。X到被告住所後,被告要求X進入睡房後將她強姦,被告著X不要告訴任何人,並要求她刪除兩人之間的Whatsapp訊息。

及至9月某天,X與友人於梯間傾談時,被告突然出現,X的友人離開後,被告要求X吻他被拒,被告仍然強行親吻和擁抱X,並非禮其胸部。同月9日,母親發現X的手機內的猥瑣訊息,質問X下揭發事件。翌日,法醫替X檢查身體,證實她感染性病砂眼衣原體,被告於同年11月中被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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